别侥幸!占用已拍卖房屋?被强制腾退,还要赔付占用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
法院的执行手段之一是
拍卖其名下的房屋!
很多小伙伴对网络司法拍卖
有这些疑虑:
我想竞拍的房产如果还有人占用着,后续的处理会很麻烦,怎么办呢?
A:现在,南海法院拍卖房产前会先清出占用人,再进入拍卖程序。所以大家再也不用担心啦~
据说法院也会给被执行人搬迁宽限期,如果到期房屋还是没有“交吉”,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A:如今涉及房产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强制腾退房屋是执行措施之一。快来看看南海法院是如何铁腕解决房屋拍卖“交吉难”!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周某因欠某银行借款未还,被某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认定周某欠某银行895671.55元及利息,并赔偿某银行律师费损失48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周某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某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A房”)。
2016年6月25日,李某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96.49万元竞买到A房。次日,李某将购房款足额支付至拍卖法院的指定收款账号。2016年7月8日,拍卖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A房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李某所有(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李某时转移)。
2016年7月12日起,李某通过电话及短信等方式与周某沟通房产移接事宜,周某以多种理由拖延,双方曾一度约定周某以亲属名义回购房产,最终也没有谈妥。2016年10月9日,李某取得了A房的不动产登记证。
李某:
我取得了A房的所有权,依法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周某拒不交付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也构成违约,周某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法院判决
2017年2月,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周某诉至南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周某将A房交付予李某。
被告按8500元/月的标准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产日止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的占用费为3825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李某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竞得A房,并于2016年10月9日取得权属证书,依法享有房产物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利侵害。
周某是案涉房产的原权属人,与其亲属拒不迁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李某主张周某移交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在竞拍成功后取得权属证书前与被告交涉房屋交接事宜,周某虽一再承诺迁出,但最终仍未能履行承诺,其持续占有原告房产,的确造成李某损失,李某在庭审中对相关损失不作评估,故法院结合其诉请、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情况,酌定周某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45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房屋占用费。
依法判决:
周某向李某移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A房;
周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上述房产实际移交之日止按45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房屋占用费。
因周某一直未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11月13日,李某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经过南海法院强制执行,A房已经移交给李某。
通过强有力的震慑执行,
相信被执行人不敢再侥幸了!
被执行人想日子安稳?
还是早日履行义务吧!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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